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大学教职工社团的管理,推进校园文化建设,促进教职工文体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教职工社团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我校教职工社团是在校工会的管理指导下,由教职工自愿组建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教职工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校工会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承担对教职工社团的指导和管理职能。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五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应为本校教职工,一般不少于3人;
(二)有社团名称,名称必须体现社团的宗旨;
(三)有健全的组织结构;
(四)有社团章程(草案)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五)会员一般为在职教职工,7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退休教职工可申请加入,会员人数不得少于20人。超过75岁的退休教职工由校工会根据社团性质和身体状况决定能否入会;
(六)有年度活动计划和总结;
(七)活动内容应积极向上,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有益于校园文明,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秩序;
(八)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经费来源明确,并有专人管理;
(九)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社团,全校只设置一个。任何社团不能为校外组织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 社团章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团的名称;
(二)成立的宗旨和目的;
(三)社团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和活动场所;
(四)会员资格及管理办法、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管理机构的产生及职责;
(六)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登记成立教职工社团,发起人应向校工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成员名单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校工会在收到成立社团的申请材料后,应审查相关资料,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做出准予成立或者不予成立的决定。
第九条 发起人在接到成立批复后,即可在校工会的指导下正式开展筹备组建工作。包括:
(一)公布筹建工作小组名单、社团章程(草案);
(二)宣传招收成员;
(三)召开社团成立大会,确定章程、组织机构及成员名单。
第十条 成立大会召开后,社团填写并提交《南京大学教职工社团注册表》(详见附件1),校工会完成社团登记并在全校发布社团成立公告。
第三章 社团组织
第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
教职工社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校工会对社团负责人候选人有建议权。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应征得半数以上会员同意。
会长原则上由校内在此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职工担任,副会长由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的教职工担任。社团主要负责人变更应报校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社团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加入自愿,入会时填写《南京大学教职工**(社团名)会员登记表》(详见附件2),将获得《学校教职工社团会员证》;
2.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有建设和监督社团发展的权利;
3. 有各项活动的参与权和建议策划权;
4. 退出自由,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二)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法规、制度;
2.认同本办法,拥护社团章程,维护社团荣誉,服从社团管理,完成社团任务;
3.未经协商许可,社团会员不得以社团或学校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4.如有需要,按规定缴纳会费,并监督会费的使用。
第四章 社团管理
第十三条 社团的活动内容:
(一)各社团要围绕学校重要活动、重大事件、重大节日等开展主题鲜明、积极向上的活动,同时协助或承办学校开展的各类相关教职工活动;
(二)社团活动以面向会员为主,同时可以邀请少量学生与非会员教职工参加活动。可以适当参加校外活动,以加强交流,提高水平;
(三)各社团应及时向校工会上报活动通知、活动新闻、活动图片等材料;
(四)各社团可以参加高校系统主办的或市级以上的各项比赛。参加比赛的社团需提前向校工会提交比赛通知及经费预算方案。经校工会同意组队参加的各类比赛,校工会对参赛所需的报名费、比赛所需物品及交通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参赛成绩较好的团体及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社团经费的管理:
(一)各社团采用会员制,可以根据本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的社团必须制定相关的会费管理办法,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二)社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校工会文体活动经费、社会和个人的赞助等;
(三)活动经费报销实行资金使用预决算制度,各社团需在每年底前向校工会提交第二年活动的组织方案及经费预算,校工会根据活动内容、组织形式、财务制度、活动意义等方面对提交的活动方案进行评审,确定支持经费额度。社团活动支出须在校工会审定的预算额度范围内进行,超出部分由协会自行承担;
(四)各社团须在活动完成后30日之内报账,报账材料要符合财务要求;
(五)社团的其他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经费收支应遵守校工会财务制度,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第五章 换届、变更及终止
第十五条 社团换届必须依据社团章程的要求进行,换届应向校工会申请,并将换届结果书面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 社团的名称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校工会审批,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社团的终止:
(一)按照社团章程规定自行解散的,由社团负责人提出解散申请,并报校工会审批;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校工会有权解散该社团: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超出社团《章程》宗旨和范围开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2. 不接受校工会监督检查的;
3. 从事营业性或非法活动的;
4. 财务管理混乱的;
5. 会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且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 长期不开展活动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考核
第十八条 校工会对社团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接受社团申报登记,对申请社团进行审批,对已批准的社团进行备案;
(二)对社团实施年度审核注册;
(三)指导社团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违背《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
(四)负责社团参加校外活动的审批工作;
(五)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社团视情节分别作出警告、责令整改、取消经费支持、限期停止活动和撤销登记等处理。
第十九条 社团考核及评优:
每年12月底,校工会对各社团进行年度考核。社团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团年度考核评优表。包括本社团的会员情况、组织的活动内容、次数及时间,参加校内、外比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及新闻报导情况等;
(二)社团经费(会费、自筹资金、工会支持的项目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由校工会根据各社团提交的材料和实际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对优秀社团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南京大学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