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南京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和《南京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南委发〔2015〕16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内容,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是通过教代会代表向学校提出的正式意见和建议,协助学校实现民主化、科学化决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提案工作必须坚持依靠教职工治校的方针,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实现教职工民主权利,遵循法制原则,认真征集提案,重视提案的审查、立案和督办。
第二章 提案工作机构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教代会执委会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和委员若干人,委员会由教代会代表在两代会换届大会上选举产生,主任或副主任在委员会内推选产生。委员会成员通常由校长办公室专职干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教代会代表组成。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届内委员如需调整,须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并报校党委同意方可生效。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提案工作制度;
(二)负责提案的征集和整理工作;
(三)负责提案的审核、立案,提出承办单位的建议名单,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四)检查、督促提案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交流情况或实地考察等;
(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审核、立案、处理和落实等情况;
(六)负责提案的立卷归档;
(七)评选表彰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的形成应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以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第九条 教代会正式代表和相关集体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提案:
(一)代表3人以上联合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主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
(二)由代表团或联合代表团名义提出,以一位团长作为提案人。
(三)由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提出,以主任委员作为提案人。
第十条 提案应当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建设、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
提案内容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建议,案由事实清楚、案据客观确凿、建议具体可行。
第十一条 提案的撰写、附议均在教代会提案系统网上操作,使用统一格式的《南京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遇特殊情况,代表也可采用纸质方式提交提案表。
第十二条 提案实行全年受理、分批处理、集中报告的形式征集和办理。具体时间分为“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两个阶段。“大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办理工作一般开始于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另行通知。“闭会期间”的提案交由校工会办公室,于大会后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集中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立案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障提案质量的原则,对代表所提交的提案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表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并根据提案内容确定主办和协办部门,对于内容相近或相似提案,可作并案处理。
(二)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仍具备参考价值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情况,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题,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
(二)不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
(三)没有经过调查、考证,案不符实的;
(四)为代表本人或他人解决个人倾向性问题的;
(五)校领导或职能部门已经明确答复待办的;
(六)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七)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整理、分类、编号。
第十六条 各提案由校长办公室报所涉职能部处分管校领导签署初步处理意见后,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进行回复处理,同时确定提案回复及办结时间。
第十七条 对涉及两个(含)以上承办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需协商一致后作出统一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提案完成回复或办理完结后,仍需报分管校领导批阅。如提案反映事项重大,承办单位难以解决的,应由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提交学校有关会议讨论研究。
第十九条 提案复文需在教代会提案系统网上操作。复文完成后,需打印纸质材料并由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送校工会办公室备案。如情况复杂,暂无法处理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应提前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原因,并由提案工会委员会向提案单位或提案人进行沟通和解释。
第二十条 提案复文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由校工会办公室函复提案人。提案人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及时将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校工会,以便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提案办理情况,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提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提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选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并由学校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优秀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题好。提案内容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二)立意高。提案在近期内虽难以实现,但富有改革创新意识,对学校今后建设与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并被学校所重视;
(三)合规范。提案符合要求,做到一事一案,一案一表,案名、案由、建议等各项要素齐全,条理清晰。书写规范,打印或用档案墨水书写,字迹端正,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齐全;
(四)可操作。提案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可信,实事求是。提出的建议符合学校目前的经济状况和物质条件,措施具体,便于办理,具有可操作性;
(五)效果好。通过该提案的办理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先进承办单位”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尊重提案人对学校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重视提案承办工作,不推诿,不拖延;
(二)承办提案数量较多,办理提案措施得力,讲求实效,注重质量;
(三)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四)提案办理认真负责,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提案人满意;
(五)对落实难度较大的提案,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去落实;
(六)通过承办提案,促进学校与本单位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南京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布。